來源:武漢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nasty-natty.com/ 時間:2021-12-29 10:12:20
賄賂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受賄數額較大的,將構成受賄罪。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刑事犯罪是由他人脅迫造成的,脅迫犯罪屬于被脅迫的犯罪人。那么,強制受賄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嗎?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被迫行賄應否追究刑事責任
被迫行賄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強迫情形消失后,當事人主動報案說明情況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哪些人
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案例;
吳先生是一家企業的負責人,通過某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下了一塊土地,準備用于房地產和商業綜合開發。吳先生按照正常流程,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是唯獨缺少城建部門的一個手續,導致不能正常開工。
吳先生多次到城建部門詢問,某領導說他們遞交的材料雖然沒有問題,但是還需要花費一些時間,同時暗示陳先生行賄。吳先生問100萬可否時,某領導點頭答應。陳先生為了早日項目開工,被迫向某領導行賄。果然行賄后,吳先生的項目如期開工。
該樓盤因為地段位置很好,最終使吳先生獲得了巨額利益。
【解析】
在案例中,某領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暗示陳先生向他行賄,只有行賄了才能開工,屬于索賄行為,涉嫌受賄罪。
吳先生被迫行賄,最終獲得了巨額利益。但是他獲得的利益,算不算不正當利益呢?回到本案中,吳先生所有材料都齊全,某領導故意拖延不辦理,吳先生被迫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讓某領導盡快履行職責。
也就是說某領導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辦事,吳先生最終也能獲得巨額利益。
根據刑法第389條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所以說,吳先生的行為不算行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是被迫行賄,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情況。比如,脅迫消失后自愿坦白受賄的,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