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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麗偉

    武漢刑事律師

    WUHA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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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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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麗偉律師:成功代理楊某某犯貪污罪案

    來源:武漢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nasty-natty.com/ 時間:2020-09-23 17:09:09

    【案情】

    公訴機關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2016年7月20日因本案在武漢鐵路局武漢動車基地紀委陪同下到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投案,次日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決定,被武漢鐵路公安局武漢公安處刑事拘留,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決定,2016年8月4日被逮捕?,F羈押于武漢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劉麗偉,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鄂武鐵檢刑訴(2016)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貪污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乾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麗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武漢鐵路局武漢動車基地技術部部長的職務之便,采取虛開、多開發票的方式通過武漢市洪山區某營業部、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套取公款并予以侵吞,共計122534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楊某某由武漢鐵路局紀委移送到案并于次日向檢察機關交代貪污事實。其后,楊某某全部退贓。公訴機關就指控事實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身份證明、人事任免文書、個體、企業信息咨詢報告、職責范圍文書、銀行賬目和憑證、財務賬目和單據、扣押清單等書證;到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且系自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懲處。

    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某有自首、退繳全部贓款等法定、酌定情節,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系初犯、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武漢鐵路局武漢動車基地技術部部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多開發票的方式,通過武漢市洪山區某營業部(以下簡稱”某營業部”)、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套取武漢鐵路局武漢動車段公款并予以侵吞,共計人民幣122534元。后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某營業部套取公款人民幣57811元。后某營業部于2012年4月19日將該款分兩次(40000元、17811元)轉入楊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后被告人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2、2012年間,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某營業部套取公款人民幣5692元。2012年5月16日,某營業部將將該款轉入楊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后被告人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3、2012年間,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某營業部套取公款人民幣8000元。2012年12月13日,某營業部將該款轉入楊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后被告人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4、2013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楊某某通過科技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幣13420元。2014年2月24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通過個人招商銀行卡將該款轉入建設銀行賬戶。后被告人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5、2014年初至2015年初,被告人通過科技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幣37611元。2016年1月15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通過個人招商銀行卡將該款轉入楊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后被告人楊某某將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暫扣于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122534元,發還被害單位武漢鐵路局武漢動車基地。

    【分析】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在紀委陪同下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楊某某有自首、退繳全部贓款等法定、酌定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楊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但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對上述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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