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漢刑事律師 網址:http://www.nasty-natty.com/ 時間:2020-09-23 17:09:09
【案情】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劉麗偉,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島海福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2015年7月5日,原告與康健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原告按康健公司的規定從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8日前將一批海爾電器從武漢運至福山。2015年8月5日晚,原告李俊按安排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工業園海爾園內裝貨。在裝載貨物過程中,被告海福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操作出錯,將原告從三米多高的車輛上猛推至地上,造成原告左腳受傷,經鑒定為傷殘十級。原告與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爾公司協商賠償款未獲,故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爾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37,266.03元、誤工費人民幣175,000元、護理費人民幣8,677.04元、交通費人民幣2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30元、必要的營養費人民幣1,65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49,704元、后續治療費人民幣15,000元、鑒定費人民幣1,800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2,000元等共計人民幣291,647.07元;2、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爾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
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爾公司關于其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因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爾公司對于本案侵權事實無法查實存在過錯,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青島海福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賠償醫療費、后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1,331元;
二、被告武漢海爾熱水器有限公司對于被告青島海福源供應鏈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點評】
本人作為原告代理律師,積極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在與被告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與法官溝通,最后取得成功,大部分請求得到了支持,最大化的維護了原告利益。